法律总是反映某种政策。反倾销法法律体系实施中潜在贸易保护主义的动机是一些主要的反倾销国家以反倾销为借口实施新的贸易保护主义。
反倾销条例介绍
反倾销条例,包括反倾销国内法和反倾销国际法所谓的反倾销制度的保护主义倾向主要是指各国在使用反倾销措施时的保护主义倾向。事实上,反倾销制度的建立主要是为了保护产业,这是可以理解的。关键是,频繁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在使用这一制度时过于考虑自身利益,同时利用了国际世贸组织目前在中的反倾销制度的一些不完善之处。
随着中国加入wto,关于反倾销的研究和讨论越来越多,但实务界主要关注如何应对诉讼等。理论界有一些讨论,但对这一制度的缺陷没有太多系统的研究。在研究国际经济法,尤其是世贸组织法,这一新课题时,有必要引入一些理论探讨,同时注意案例分析。
反倾销条例与保护主义倾向汇总
1、设立法扩大了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贸总协定)相关条款的解释,从而扩大了反倾销的适用范围。同时,为了给缔约双方提供技术上的可操作性,它还规定,当出口国的市场价格不能作为“正常价值”时,可以用“组成价值”来确定。据此,美国在1974年与法和中进行了贸易。除了规定不同国家的价格歧视是倾销之外,还包括国际贸易中中倾销中,的“低于生产成本销售”,这实际上是对倾销的扩展解释;
2、在确定倾销幅度和倾销损害时,首先是调查机构在执行带有明显保护主义的政策程序时所做出的判断标准。由于反倾销已成为西方国家贸易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它远不如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低价进口产品的影响重要。通常情况下,法是利用增加正常价值和降低平均价格的平方法来增加反倾销幅度。将“替代国”法用于公认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极其武断的,关于倾销的决定往往是根据不适当的替代国提供的最充分的价格信息作出的。第二,国内企业可以操纵损害标准。损害指标包括市场份额、就业、利润、产能、运营率等方面及其发展趋势。有些指标与进口产品的影响没有密切关系,但可以被国内企业操纵。一旦政府当局确定符合标准,倾销就成立。必须加以完善和修改倾销幅度和倾销损害在wto反倾销法律体系的主要漏洞。
3.滥用国内反倾销法,违反关贸总协定规定的义务发起反倾销调查。例如,1993年4月15日,墨西哥贸易和工业发展部在没有事先通知出口相关单位的情况下实施了最高税率为1105%的反倾销。如果前两个方面的保护主义或多或少是通过在关贸总协定规定的义务和规则范围内使用某些条款实现的,那么第三种现象就是赤裸裸的保护主义。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甲款第1.2项,中国企业承担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将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中国原有的市场经济问题,如欧盟和美国,需要进一步关注和研究。
当然,对反倾销制度的挑战在于其漏洞,而不是制度本身。法和中在世贸组织的反倾销法存在模糊性,给法在法和中实施反倾销留下了不同解释的空间,不可能在相对简单的法典条款中详细定义每一项措施,更不用说当事人总是从自身利益的角度理解这些条款的含义。事实上,反倾销法一直被视为一个倾向于保护主义的反倾销法,或“简单的一揽子保护主义”。法律的确是利益的平衡器,但当事人总是喜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寻求最大利益,甚至利用制度的缺陷或争议。为了在法律本身中充分考虑起诉国和应诉国的利益,需要对实质性的法,进行相应的修改,这不是一天就能实现的,而只能着眼于如何利用现有的机制来扭转这种不公平的倾向。